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

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与平遥县岳壁乡尹回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民申9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住所地:平遥县东关正街惠济河东。
法定代表人:**太,该公园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遥县岳壁乡尹回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中,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与被申请人平遥县岳壁乡尹回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申请再审称,第一、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给付征地补偿款双方有明确规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二、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给付征地补偿款于法有据。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申请人给付土地补偿款576000元。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2月18日,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平遥县岳壁乡尹回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102亩的土地经营流转协议,2010年3月双方又分两次签订了15.52亩、146.49亩的土地经营流转协议,平遥县岳壁乡尹回村民委员会将其所属的共计261.01亩承包给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用于生态绿化,合同流转经营期为70年,从2010年3月至2079主12月止,并约定每年交纳流转承包费用。其中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土地流转期间,所流转土地范围内,如果被国家建设征用时,根据国家政策,甲、乙双方依法享受补偿,双方协商继续流转事宜。2012年,平遥县人民政府对惠济河进行了综合治理,县财政核定征用了*回土地62.5亩,其中征用了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流转承包的土地48.5亩,对于所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政府对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已作了补偿。对于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承包的土地补偿款以每亩1.5万元,共计727500元拨给平遥县岳壁乡尹回村民委员会,征用的农民的口粮地的补偿款每亩39300元,共计550200元也是拨给平遥县岳壁乡尹回村民委员会。后平遥县岳壁乡尹回村民委员会将补偿本村农户的款项发放给了农户,而对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承包的48.5亩的征地补偿款则未补偿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2012年以后,双方因征地补偿款发生争议,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未交纳承包土地的流转承包费用。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诉至法院,要求平遥县岳壁乡尹回村民委员会按照《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付其集体承包地48亩的80%即576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请求依据《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但是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作为具有商业性质的法人,不适用关于农民或农户的相关法律规定,无权要求平遥县岳壁乡尹回村民委员会支付其80%的土地补偿费。
综上,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省平遥县惠秀公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成堃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文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