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大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盛大塑业有限公司、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执异65号之三
异议人:山东盛大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将言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烟台盛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广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阳华发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志刚,该公司经理。
莱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博瑞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烟台盛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大集团)、莱阳华发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华发电器)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盛大塑业有限公司(下称盛大塑业)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莱阳市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莱阳市富水南路115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属异议人所有,请求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博瑞公司诉盛大集团、华发电器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盛大集团应付博瑞公司款600万元及利息,华发电器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经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博瑞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盛大塑业名下土地证号为(2006)728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理由是:该土地系盛大集团依法取得的财产,登记在盛大塑业名下。博瑞公司为此提交了两份证据: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作出的宣告莱阳市塑料二厂破产还债的民事裁定书一份,盛大集团(原莱阳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通过拍卖行竞买位于富水路115号塑料二厂资产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博瑞公司以此证实位于富水路115号塑料二厂资产系由盛大集团购买取得。博瑞公司另提供“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以此证实盛大集团将竞买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盛大塑业名下。莱阳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2018)鲁0682执10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盛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山东盛大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莱国用(2006)728号。
本院认为,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请求看,其所提请求属案外人异议,本院应审查异议人对法院查封的标的物是否享有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法院查封的财产登记在盛大塑业名下,盛大塑业即是该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法院在以盛大集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不应将该财产作为盛大集团的财产予以查封,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土地证号为莱国用(2006)728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高殿章
审判员  黄松建
审判员  仲长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