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669号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上岐雁行江洲大王围外五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315550568U。
法定代表人:朱忠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奋振,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聪,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玉荷东路3号楼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796098962K。
法定代表人:陈国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0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邢颖晶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悦炀
书记员池若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