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4867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玉荷东路3号楼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79609896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申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兴华二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34K35N3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建省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申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福建省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5.20元,减半收取计4847.60元,由福建省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