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与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84号
原告: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塘公路西侧板港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72596096。
负责人:刘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春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75318143。
法定代表人:张根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女。
被告: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00439401H。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井玲,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撤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49.5元,由原告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冬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