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财保88号
申请人: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塘公路西侧板港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72596096。
法定代表人:刘刚,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501号恒华大厦1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75318143。
法定代表人:张根升,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00439401H。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众建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两被申请人名下9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作出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9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