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3民初2307号
原告:天津市萧山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永联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卫津南路与丽江道交口东北侧金奥广场7-1-14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萧山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