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4民初3828号
原告:天津市晨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凤溪花园15-2-4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卫津南路与丽江道交口东北侧金奥广场7-1-14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晨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融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晨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晨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2.50元,由原告天津市晨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