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浦钢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4501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浦钢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056658178J,住所地苏州市中街路112-124号。
法定代表人:高桂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江苏明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维,江苏明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21546L,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华盛路585号11幢49商铺。
法定代表人:沈贞芳,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市浦钢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4501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6月8日对被保全人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铜罗支行、建行昆山高新区支行账户采取了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铜罗支行尾号为2709账户中实际冻结金额170373.10元,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标的已全额冻结,无需再对被保全人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行昆山高新区支行尾号为1597账号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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