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浦钢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4501号
申请人:苏州市浦钢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056658178J,住所地苏州市中街路112-124号。
法定代表人:高桂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江苏明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维,江苏明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21546L,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华盛路585号11幢49商铺。
法定代表人:沈贞芳,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市浦钢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浦钢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373.1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373.1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