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1246苏州肥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1246号
原告苏州肥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11号星湖都市生活广场4幢613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国柱,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天麟,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花木商城。
法定代表人沈月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兰,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炜琪,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肥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肥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肥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肥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8元,保全费770元,合计2408元,由原告苏州肥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顺娟
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
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