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6504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志鹏,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慧,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华盛陆585号11幢49商铺。
法定代表人:沈贞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康琳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康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旷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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