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申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华盛路585号11幢4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21546L。
法定代表人:沈月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琪,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3日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本案所涉的对账单虽然系项目章,但在工程案件中项目章是很常见的,且又有再审被申请人公司出具的全权委托施工结算的委托书。一审中,再审被申请人及彭华峰均承认两个工程的工程款全部支付至再审被申请人处,彭华峰本人是不经手工程款的,亦未在这两个工地上拿到工程上的管理费或劳务费,反而再审被申请人作为货物及工程款的接收方,其接收了货物却不需要承担货款,这有违合同法及民法上的公平公正原则。2.退一步讲,即便彭华峰没有代理权限,也构成了表见代理。再审申请人与彭华峰认识时彭华峰就自称系再审被申请人公司的经理,并交付给再审申请人名片,彭华峰代表再审被申请人施工了几十个工地,这一点在一审中再审被申请人也予以认可,彭华峰还向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其代表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这些也足以证明了彭华峰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另,通过工程款的支付也可以看出,彭华峰本人不经手工程款,工程款均支付至再审被申请人处,再审申请人前后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徐春林交涉货款的事情,徐春林也从未否认过再审申请人的货款,再审申请人本身的文化程度较低,其更不是具备法律专业经验的供应商,其判断再审被申请人采购苗木完全具有合理性,再审被申请人事实上也接收了货物,也视为对买卖合同的追认,就是因为再审被申请人与彭华峰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分清合同相对方,对此再审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反而是再审被申请人存在严重的过错。3.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审中陈述前后矛盾,存在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在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屋顶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及其他加盖项目章的施工材料,再审被申请人均以复印件为由不予认可,但再审被申请人作为项目的施工方,其公司亦有这些工程的施工资料,但从未提交至法庭,其是在恶意逃避再审申请人的债务。关于再审被申请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是如此,其在第二次庭审中称不认识再审申请人,不知道再审申请人的存在,但后来再审申请人提交了再审申请人与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流水证明再审申请人与徐春林是认识的,其才认可。关于工地上的项目章,再审被申请人虽不认可项目章,但是与发包方之间的材料大部分都使用了项目章,其实际也是知晓项目章存在,并实际也对工程上项目章予以了追认。再审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是在恶意加重再审申请人的举证负担、滥用司法权力。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申请人南林公司答辩称:彭华峰并非南林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彭华峰只是借南林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工程承接下来之后由彭华峰自行施工,自负盈亏。被申请人并没有参与到工程的施工当中,也没有设立过项目部。本案中买卖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彭华峰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应该向彭华峰主张有关款项,而且申请人在一审当中已经自认彭华峰向其只支付过15.85万元的货款,而被申请人从来没有向申请人支付过任何货款。第三,有关材料当中,南林公司的项目章是彭华峰私刻。因彭华峰私刻南林公司项目章的行为目前已经导致我公司卷入多起诉讼。开始申请人是不认识徐春林的,后期认识徐春林是申请人已经向南林公司主张款项之后,被申请人然后也转了一笔钱给申请人,但这个跟本案是没有关系的,也确实是主张款项以后才认识的。被申请人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军
审判员 孟 进
审判员 钱 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一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