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浙锡建材经营部、苏州南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5民初9190号 原告:甲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经营者:**,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甲经营部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甲经营部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甲经营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7元,减半收取计2043.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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