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36泗洪秩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盛鑫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3436号
原告:泗***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N96LT6N,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再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250417183F,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里西村世纪桥堍。
被告:***鑫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URD0T61,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学前东路799号40010。
法定代表人:胡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奎,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个体户,住无锡市锡山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泗***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惠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鑫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泗***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江苏惠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鑫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泗***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鑫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7元,由原告泗***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秀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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