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8575号
原告: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锦阳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越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72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0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与被告上海越偌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49元,由原告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