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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1176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溢香路88号B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25450544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南洋大道2003号浙南云谷C幢2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HBA5J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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