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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1657号 原告:温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永安江路58号B幢二楼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AUU73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溢香路88号B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25450544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立案。原告温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原告温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飞余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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