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9执9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区北岙街道溢香路88号B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254505447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心广场11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98QWH6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3民终19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泰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843601.5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2022年8月1日起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27762元、执行费34082.3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本院执行程序收款2805793.6元后本院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329执9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东方
审判员叶广放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