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民初2357号
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二十里铺铝材市场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嘉寓新新节能科技咸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寓新新节能科技咸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