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67号
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二十里铺铝材市场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3128211582(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嘉寓新新投资(集团)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1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5805582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寓新新投资(集团)马鞍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9日以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