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4民初2750号
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黄河涯镇二十里铺铝材市场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嘉寓新新投资集团(临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凯旋社区治安派出所北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寓新新投资集团(临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德州海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