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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建功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1266号 原告:宁阳县建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乡饮乡五厂村姜家厂村(***县益群棉麻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黄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民生大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宁阳县建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宁阳县建功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阳县建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