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财保44号
申请人:宁阳县建功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乡饮乡五厂村姜家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21MA3DHK3Q3P。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黄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民生大街**。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3789279335W。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宁阳县建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宁阳县建功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