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11663号
原告***,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约40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山东黄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民生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黄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