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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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4民初3761号
原告:赤峰乾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西县大营子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区***镇哈拉卜吐村移民区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乾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乾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