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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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939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钢铁西街路北通信枢纽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镇哈拉卜吐村移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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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