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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宏升机械租赁中心与内蒙古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9民初4906号 原告:宁城县宏升机械租赁中心。住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金融街远达小区5号楼7号商厅。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天义路与应昌街交汇处(以建公司八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宁城县宏升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内蒙古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以“因被告信息不详无法送达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城县宏升机械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原告宁城县宏升机械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谢 佳 颖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佳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