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1979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区***镇哈拉卜吐村移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赤峰市。
被告:***,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丽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晓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