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9民初4605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财,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区***镇哈拉卜吐村羊汤养殖小区。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被告**财、***、***、内蒙古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