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西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西林铝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7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北方西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五里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西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白庄村九区1-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北方西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林幕墙公司)、北京西林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林铝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我等十名职工“厂区搬迁到大兴旧宫厂区后,用工主体不变、社保不变、待遇不变”,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二)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导致错误作出“西林铝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虽有瑕疵,但在诉讼中已补足手续,具备程序合法性要求”的认定。2、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员工手册应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系错误适用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劳动者工作所在的琉璃河厂区应政府要求拆除,公司及厂区迁址具有客观必要性;公司出现股权收购等情形属于经营过程中的正常变化,在西林幕墙公司多次与劳动者进行沟通,明确承诺劳动待遇保障不变并继续提供住宿、班车、食堂等以弥补迁址不便,且并无明确意思表示指向西林幕墙公司要求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西林幕墙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理由合理正当。西林幕墙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解除合同的事项规定经劳动者签字同意并送达通知,对劳动者应具有约束力。西林铝业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劳动者自10月8日起到旧宫厂区上班。***未按公司要求到新厂区上班,且缺勤时长符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在案证据,该公司于除名当日已向工会发出通知函,相应通知函亦已经工会书面同意,不应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认为西林幕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要求西林幕墙公司、西林铝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