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民初9641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乌鲁木齐美画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32号4号楼4013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美画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美画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