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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乌鲁木齐美画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民初9641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乌鲁木齐美画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32号4号楼4013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美画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美画亮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