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焦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焦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射阳中柱农产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焦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射阳中柱农产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9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发商初字第00070号
原告江苏焦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新丰镇龙堤小街龙凤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大丰市龙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射阳中柱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临海镇六垛居委会1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焦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中柱农产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焦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焦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5元,减半收取2597.5元,由原告江苏焦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