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586号之二
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若晴,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魏崇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37元,减半收取计9569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向东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人民陪审员 李兆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