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5424号
原告: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披甲村北。
法定代表人:燕淑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强,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魏国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齐锦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新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路静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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