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阿吾提·买海提、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0民初1701号
原告:阿吾提·买海提,男,维吾尔族,1971年6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被告: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魏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长河,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巴楚县。
原告阿吾提·买海提与被告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长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阿吾提·买海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吾提·买海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艳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地里姆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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