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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鹏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新区4-1-6号。
法定代表人:郭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津慧,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桂陵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秦仲国,董事长。
原审被告:郭飞,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郑州市鹏鑫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3民初3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鹏鑫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3民初3823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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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理由: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不动产的部分物权纠纷,本案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其本质上属于债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故本案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时的诉求、所持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上诉人郑州市鹏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而引发,工程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境内,故本案应由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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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 学 文
审 判 员 敖恩吉雅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秀 梅
书 记 员 韩 文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