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22民初3750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原告:*增强,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桂陵大道北段1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054609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增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