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8614号
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桂陵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0546097F。
法定代表人:张凤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刚,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路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