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03民初3823号
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桂陵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0546097F。
法定代表人:秦仲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春峰,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鹏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新区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41270329。
法定代表人:郭平,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鹏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淑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