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市供电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7民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市供电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宏力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葛清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月,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生,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桂陵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秦仲国,经理。

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长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源电力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网长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芳、冯利,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月、史金生到庭参加诉讼,浦源电力公司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长垣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不服金额为1000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中正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20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科学,前后矛盾,一审法院不应完全采信。××理机制一般认为是电流通过晶状体后导致晶状体细胞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使晶状体蛋白凝集变性,或者晶状体囊渗透性改变,影响晶状体的新陈代谢,以及电流通过眼组织产生热效应,直接影响晶状体的正常功能等,受雷电击伤所致的白内障多为双侧,接触高压导体引起的白内障常为单侧,发生时间多在电击伤后2-8个月。另外,上诉人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认为白内障形成原因很多,如;如老化,遗传、局部营养障碍、免疫与代谢异常,外伤、中毒、辐射等。电击伤引起的白内障,发生的概率仅为0.7%-8%,而且一般都是从颅骨及脑部电击伤引起。本案,***是在发生电击伤后1年有余才出现白内障,且当时为单手触电,如果是完全由点击引起,应该为单眼,但,本案***为双眼,以上事实均不符合电击白内障的形成机制。***长期从事观察行灯、电焊等有辐射性工作,不能排除是其白内障形成的原因。更甚者,北京中正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20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竟然出具了原因力大小为100%以上,难道还能到200%的参与度?总之,上诉人认为北京中正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20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科学,前后矛盾,有违常识,一审法院不应完全采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辩称,一审中,国网长垣公司已对鉴定书的异议,但并不提出重新鉴定,国网长垣公司在上诉状中的鉴定意见书经法院委托,经质证共同选的鉴定机构,且经正规鉴定机构及有相关资质的鉴定人员做的,符合法律规定。国网长垣公司在上诉书说的多为可能概率,作为上诉理由,没有实质证据推翻鉴定意见书,而本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鉴定人员有资质,应为本案事实的依据。

浦源电力公司未到庭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国网长垣公司、浦源电力公司赔偿***眼部治疗费及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126983.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3日,因经营温泉洗浴中心需要,王玉生借用三江宾馆资质并请浦源电力公司的员工武鹏磊代为填写了用电申请表,向国网长垣公司申请安装200KV变压器一台,用电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如下:用电申请客户编号5148385822客户名称:长垣县三江快捷宾馆,用电地址长垣县蒲西区文明路北侧,证件类别营业执照,证件号码92410728MA3XU3U48K(1-1),申请容量200KVA,用电类别业商业,客户在以下类别中选择,高压新装,申请事由,我单位因扩大规模,需新装200KVA台区1座,客户申明,本表及附件中的信息和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谨此确认。加盖长垣县三江快捷宾馆印章。经办人签字:张瑞涛(武鹏磊代签),填表日期:2017年7月3日。后经河南省金鹰电力勘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浦源电力公司对案涉变压器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该变压器未投入实际经营使用,2018年6月24日,王玉生找***对案涉变短器进行拆除时,***触电并从电线杆坠落,随后***被送往河南宏力医院救,经诊断为:1.电击伤,2.心肺复苏术后,3.缺血缺氧性脑,4.闭合性胸部损伤,5.双肺挫伤,6.烧伤总面积10%深Ⅱ度8%Ⅲ度2%(全身多处)(高压电击伤)。经治疗,***于2018年8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电击伤2.烧伤,总面积9%浅Ⅱ度3%深II度50%Ⅲ度1%(全身多处)(高压电击伤)3.心肺复苏术后4.缺血缺氧性脑病5.闭合性胸损伤6.右侧7-9肋骨骨折7.双肺挫伤8.左手小指指间关节脱位,2018年8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与创面防疤治疗1年,间断功能锻炼2、继续服用营养神经类药物,定时复查3、不适随诊。后经本院审理,作出(2018)豫0728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国网长垣公司承担40%的民事责任,浦源电力公司承担20%,三江宾馆承担10%,***自负10%的民事责任。经新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豫07民终91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18)豫0728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4月7日提出诉讼,要求对其电击伤遗留皮肤疤痕治疗及伤残等费用进行赔偿。2019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19)豫0728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20日,原告两次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眼电击性白内障,双臂电伤,住院5天,支付医疗费61013.7元。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双眼电击性白内障评为九级伤残,支付鉴定费700元,国网长垣公司申请对***电击伤事件与其双眼白内障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后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于2018年6月24日的电击伤事件与目前***双眼白内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100%以上。另查明,***生育一女丁鑫妍,2017年11月15日出生。一子丁嘉裕,2020年10月1日出生。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在自行拆除变压器的过程中触电受伤,依照已经生效的(2018)豫0728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07民终913号民事判决书,国网长垣公司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浦源电力公司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的实际损失为医疗费6101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天×5天),护理费642元(128.38元/天×5天),营养费100元(20元/天×5天),误工费647元(47272元/年×5天),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为79895元(34200.97元/年×20年×21%-6374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其女丁鑫妍16764元(21971.57元/年×15年×21%÷2人-17840.8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16011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之子丁嘉裕在***伤害之日起二年后即2020年10月1日出生,不属于***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因此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精神受到伤害,再次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酌定国网长垣公司承担2000元,浦源电力公司承担1000元,因此国网长垣公司应承担40%的责任即66044元,浦源电力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即330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6044元;二、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302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承担1473元,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36元,***承担591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电击伤事件与其双眼白内障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问题。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于2018年6月24日的电击伤事件与目前***双眼白内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100%以上。国网长垣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国网长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市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温双双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