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2367号
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仲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0546097F。
住所地:长垣市桂陵大道北段。
委托代理人司清玺、牛景祥,长垣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8元,减半收取2129元,由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保红
人民陪审员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付兴旺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樊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