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1017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军,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浦东区。
被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秦仲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