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728民初2840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王元,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薛明月,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
住所地: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芳,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仲国。
住所地:长垣县桂陵大道北段。
原告***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长垣公司)、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源电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王元、薛明月,被告国网长垣公司的代理人陈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浦源电力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6月24日,原告在长垣蒲西区菜园村对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施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未经过验收和投入使用的电力设施带有高压电,将原告***电击致伤,后被送至长垣宏力医院治疗。原告对已经花去的部分医疗费已经法院判决,现原告的伤情构成伤残,需要护理。诉讼请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护理费等共计58940.64元。
被告国网长垣公司未提供答辩状,在审理中辩称,该纠纷已经审理过一次,原告再次请求的费用,以本案审理确认的为准。
被告浦源电力公司未提供答辩状。
原告真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8民初4395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91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据此证明***触电受伤的责任承担主体。二、护理人员王元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护理人员身份情况。三、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受伤后构成一处10级伤残,护理期限为90日,护理人数一人。四、丁鑫妍出生证明一份,证明***被扶养人身份情况。五、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发票19张,证明***伤残鉴定花费1900元。
国网长垣公司、浦源电力公司均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国网长垣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浦源电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7月3日,因经营温泉洗浴中心需要,王玉生借用三江宾馆资质并请浦源电力公司的员工武鹏磊代为填写了用电申请表,向国网长垣供电公司申请安装200KV变压器一台,用电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如下:用电申请客户编号5148385822客户名称:长垣三江快捷宾馆,用电地址长垣蒲西区文明路北侧,证件类别营业执照,证件号码92410728MA3XU3U48K(1-1),申请容量200KVA,用电类别业商业,客户在以下类别中选择,高压新装,申请事由,我单位因扩大规模,需新装200KVA台区1座,客户申明,本表及附件中的信息和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谨此确认。加盖长垣三江快捷宾馆印章。经办人签字:张瑞涛(武鹏磊代签),填表日期:2017年7月3日。后经河南省金鹰电力勘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浦源电力公司对案涉变压器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该变压器未投入实际经营使用,2018年6月24日,王玉生找***对案涉变短器进行拆除时,***触电并从电线杆坠落,随后可鹤明被送往河南宏力医院救,经诊断为:1.电击伤,2.心肺复苏术后,3.缺血缺氧性脑,4.闭合性胸部损伤,5.双肺挫伤,6.烧伤总面积10%深Ⅱ度8%Ⅲ度2%(全身多处)(高压电击伤)。经治疗,***于2018年8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电击伤2.烧伤,总面积9%浅Ⅱ度3%深II度50%Ⅲ度1%(全身多处)(高压电击伤)3.心肺复苏术后4.缺血缺氧性脑病5.闭合性胸损伤6.右侧7-9肋骨骨折7.双肺挫伤8.左手小指指间关节脱位,2018年8月29彦***出院,出院医嘱为:1、与创面防疤治疗1年,间断功能锻炼2、继续服用营养神经类药物,定时复查3、不适随诊。后经本院审理,作出(2018)豫0728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国网长垣公司承担40%的民事责任,浦源电力公司承担20%,三江宾馆承担10%,***自负10%的民事责任。经新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豫07民终91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18)豫0728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7月2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电击伤遗留皮肤瘢痕形成评为十级伤残,其护理期限拟定为90日,护理人数壹人,支付鉴定费1900元。
另查明,***生育一女丁鑫妍,2017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在自行拆除变压器的过程中触电受伤,依照已经生效的(2018)豫0728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07民终913号民事判决书,国网长垣公司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浦源电力公司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63748.4元(31874.19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17840.8元(20989.15元/年×17年×10%÷2人),***放弃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申请,结合其十级伤残,本院酌定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为4872.5元(39522元/年×90天×50%),鉴定费1900元,以上共计88361.7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精神受到损害,其要求精神抚慰金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国网长垣公司承担2000元,浦源电力公司承担1000元,因此国网长垣公司应承担37344元,浦源电力公司应承担186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7344元。
二、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186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承担822元,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11元,***承担20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范国宏
审判员  葛 丽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