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222民初86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生,住址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猛,通许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垣县桂陵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0546097F。
法定代表人:秦仲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新,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95年3月16日生,住址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新,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猛,浦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7737元,并自2017年10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29日,二被告将其承包的通许县煤改电工程转包给原告组织施工,包工不包料,总价187737元,施工期间,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二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97737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如诉。
被告(反诉原告)浦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共同答辩并反诉称,***没有完成合同,尚没有完全验收,不到付款节点,不应支付剩余款项。因为工程实行的是包工不包料,但***领取材料后尚有部分未退还,这部分物料折合款项后正负相抵,***尚欠125192.63元,要求***予以返还,并承担银行利息。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反诉辩称,物料是反诉原告领取的,***只负责劳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10月29日,浦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甲方签字代表为***,乙方签字人为***,合同载明:甲方承包了开封市供电公司通许县2017煤改电工程项目,…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平等互利的原则,由乙方给甲方提供劳务,甲方按劳动量付给乙方报酬…。一、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确保施工期间的设备、施工人员人身的安全,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规范,工期必须保证按约定按时完工,同意甲方的施工费用支付标准。二、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服从甲方的随时调动,认真贯彻落实甲方的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并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施工,乙方对甲方交付的施工材料应当妥善看管,如果造成损毁、丢失的照价赔偿。三、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施工安全风险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元,领取甲方物料的保证金元。四、在施工中乙方应做到每个单项工程形象进度达80%后,方可领取下一个工程项目的物料,否则须重新缴纳安全、质量和物料保证金,领取物料后,在施工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二日内应开工,如发现有为了抢占工程项目,领取多个工程项目物料的,经查清后给予处罚。…七、乙方提供的劳务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甲方派员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工程百分之五十的施工费(付款数额以甲方制定的报价单为准),建设方(县公司)验收认为合格,且待建设方(省公司)进行财务决算后再付45%,5%作为质保金(一年期限)。…九、乙方应当保证按照双方商定的期限完成甲方交付的工程量,包括如实提供完整且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本期工程完工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否则承担每逾期一日100元的违约责任。十、乙方应当保证施工的质量,如果经最终机构(省级验收)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无条件整改,直至全部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负担,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足额赔偿,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整改和留半截子工程,否则,甲方认为乙方放弃保证金和下余施工费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7年12月18日,***出具证明一张,载明:浦源电力对***邸阁于4板于5板双回处10KV线路定价,12米杆140元,15米杆170元,185mm2线单根2300元/km,运杆每根加20元。
2019年2月21日,***、陈俊杰向***出具算账单据,载明:于4板、于5板、于1板合计99161.4元,城关镇西寨合计53043元(100%)含拆旧,谢庄合计31533元(100%)含拆旧,共计183737,95%=174550元,于4板补4000元+174550元=178550元,178550元不含应扣物料款。
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施工项目部出具有以下单据:通许县城关镇谢庄村农网改造工程10KV退补料单载明退补金额为30244.99元;通许县城关镇西寨村农网改造工程10KV退补料单载明退补金额为42943.77元;通许县2017年煤改电项目领料单(仓管)载明汇总金额为52003.87794,领料单位为通许县安装公司,工程描述为通许县35KV于庄变10KV出线于4板邸阁线线路改造工程施工料单;2018年10月19日对西寨村和谢庄村的验收整改通知单载明经初步验收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2018年10月19日的工程整改通知书载明,周口施工单位承建的于4工程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另查明,通许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甲方)与浦源公司(乙方)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通许县2017年“煤改电”配套工程,工程内容包括通许县35KV于庄变10KV出线于1板付庄线线路改造工程、于4板邸阁线线路改造工程、于5板张百虎线线路改造工程、通许县城关镇谢庄自然村农网改造工程、通许县城关镇西寨自然村农网改造工程等等;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乙方领取的材料,经甲方检查验收后多余的材料,经甲方提交清单催促归还后,乙方应当及时退还给甲方,如不退还,由乙方负担,按材料价款从工程款中扣除;乙方驻工地代表为***,技术负责人为陈俊杰;工程结算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市公司(业主)完成审定结算,以市公司出具的工程财务决算和本合同为依据,甲方支付工程款。
现原告以被告仅给付90000元工程款下欠97737元为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劳务用工合同、算账单据、退补料单、领料单、整改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及法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浦源公司与***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浦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进行结算系履行职务,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浦源公司承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百分之五十的施工费,建设方(县公司)验收认为合格,且待建设方(省公司)进行财务决算后再付45%,5%作为质保金(一年期限),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所施工的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审理中浦源公司亦不认可,故对***请求浦源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浦源公司主张***返还物料款的请求,因浦源公司并未提供***领取物料款的相关证据,审理中***也不认可,故对此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268.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268.43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厉 东
人民陪审员 景富仙
人民陪审员 吴逢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