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7行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虞健超,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行政中心。
原审第三人***。
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阳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一案,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浙0783行初10号行政裁定。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单晓剑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