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城东叶志跃钢管扣件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53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城东***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斯村太平洋纺织厂对面。 经营者:***,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横锦村11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城东***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3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城东***钢管扣件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城东***钢管扣件租赁站款项54988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就上述债权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要求***、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及对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调查。查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东阳市东阳江镇红旗村的房地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本院首先查封案件因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暂未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其中保单号为CSC-B32501125的保险已失效,无现金价值,保险公司不予冻结处置,保单号为CSC-B32489567的保险,本院已冻结,但该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本院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本院进行了冻结,并扣划存款7702元。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营不正常。截至2022年4月2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5377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款544512元及利息,诉讼费2325元已执行到位,诉讼费2325元、执行费7899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城东***钢管扣件租赁站。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多件被执行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53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