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2006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国大水管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服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马宅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国大水管批发有限公司、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