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7行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行政中心/div> 原审第三人***。 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阳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一案,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浙0783行初10号行政裁定。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国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