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2民初222号
原告大***第三热电厂,住所地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10577号。
负责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泰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区清华路43号办公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大***第三热电厂诉被告吉林省泰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大***第三热电厂下发《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其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第三热电厂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贺